茅于轼是很受人尊敬的一位经济学家,他对市场经济的推崇和宣传令人钦佩。但是,因为他个人善恶观和对市场行为理解能力的限制,他经常提出一些与市场经济相违背的观点,比如这次的关于知识产权的观点。
在这篇《保护知识产权是为了谁的利益?》的短文中,茅于轼彻底否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他认为当代国际社会中的知识产权法律“不过是国际贸易中掠夺的利器罢了”,中国应该“理直气壮的”提出反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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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于轼就此所作的论证,看起来完全不像是一个支持市场经济的人会说的话,更不像是一个为市场经济呐喊了几十年的经济学家会提出来的观点。事实上,如果他能够找到他以前和别人辩论时留下来的资料,他肯定会发现,他的观点、他的论证与他曾经的论敌——反对市场经济的人——几乎一模一样。
在这篇文章中,茅于轼主要犯了三个错误,由此导致了他的认知错误,进而使他得出与市场经济的基本精神相背离的结论。
第一,他忽略了知识产权是私人财产的一种,保护私人财产并不是为了保护消费者。茅于轼认为知识产权的“终究目的是保护消费者”,但如果“大多数人却因此而享受不到知识,或者价格奇高,使消费者吃了亏,我们就没有保护的义务”。
事实上,知识产权保护并不是为了保护消费者,而是为了保护创造者。知识产权是创造者的私人财产,创造者为此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富,如果没有稳定的预期收益,这些投入很可能就不会发生,创新的产品也不会被制造出来。保护私人产权能够确保创作者的利益受到保护,并鼓励更多的创作产生,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消费者也能从中获得更多的利益。但尽管如此,创造者并没有义务让大多数人享受到知识,也没有义务以较低的价格售出他的产品。同理,作为一个经济学家的茅于轼,既没有义务让大多数人分享他的经济学知识,也没有义务以极低的价格出售他的作品。
第二,他忽略了商品价格由供求关系而不是成本决定,政府并不能因为某产品价格高而对其进行价格控制。茅于轼认为,“知识是一种垄断性产品,因而容易被卖方任意提高价格,这就有可能损害全社会的总体福利”,而政府并没有对这些垄断产品进行价格控制,“因此我们可以看到许多垄断性产品获得暴利,这是极不公平的”。
供求关系决定商品价格是经济学的基本规律,垄断产品同样受这一规律影响。垄断企业,只要不是政府控制下的国有企业,它的垄断地位都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即通过向消费者提高质量更好价格更便宜的产品的方式——获得的,同时,这一地位也很难长期维持下去。如果企业能够获得巨额利润,那也只是因为他能够提供给消费者强烈需求的产品。没有任何一个卖方可以“任意提高价格”,垄断企业也不能,当他提高价格的时候,他必然要面对需求减少的制约。
事实上,市场竞争中的企业没有不合理的利润,所有利润都是对其能力和付出的回报,用“暴利”这样一个充满感情色彩又无法界定其含义的词语作为企业受到“不合理保护”的理由,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精神。茅于轼的错误在于,他以一个设计者的身份,悍然(外交部对此词亦有贡献)指出指出哪些私人财产应该得到保护,哪些不应该。
第三,知识产权并不是特权,而是他人付出极大代价创造出来的,理应得到严格保护。茅于轼认为,“作为发展中国家,我们应该理直气壮地提出来,要求知识拥有国,在出售知识产权时按成本定价,否则我们有理由不保护”。
事实上,当茅于轼提出这样的观点的时候,他和他曾经反对的那些观点已经达成了高度的一致,他已经完全站到了市场经济的反面。“按成本定价”,任何一个审慎负责任的经济学家都不会提出这样的观点。知识产权并不是特权,作为私人财产的一种,它应该得到像生命、自由和其他财产权利一样的保护,同样,也不应该有什么先决条件。
在这篇文章的结尾,茅于轼还以美国为例,说明一个国家并不需要尊重知识产权同样能够繁荣昌盛。但是,茅于轼所忽略的是,尽管美国在建国初期没有对外国知识产权较为严格的保护,但那并不会影响美国获得源源不断的知识,因为1)美国对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十分严格,国内技术进步很快,2)当时国际社会并没有普遍遵守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3)欧洲国家无法给予美国有力的惩罚措施,4)无论美国如何“盗版”,仍然有源源不断的欧洲移民带来源源不断的外国技术。而这些优势,中国一个都没有,尤其是第一条,中国如果无法保护知识产权,就必然会承受不可避免的后果。
其实,稍微看一下国内音乐行业、软件行业、图书行业等容易遭受盗版打击的行业发展状况,很容易就可以知道知识产权的缺位对中国经济发展的打击有多么严重。盗用他国和他人的知识产权固然可以获得一时的利益,但如果想靠此长期维持下去,必然会落得“欺人者必被人欺”的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