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新网报道,国务院办公厅于7月23日再次发出通知,要求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这是本月国务院就此事的第二次表态,第一次表态是在7月7日,也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出的决定。这两次表态相隔两个星期左右,期间发生了什么呢?
7月17日到18日,河南、陕西、湖南、甘肃、辽宁五省接连发生5起煤矿事故。据新华网报道,事故共造成了55名矿工遇难。在这5起煤矿安全事故中,并没有传出有领导带班下井的新闻。由此可见,煤矿企业对国务院通知并不感冒。既然第一次如此,有什么理由让人们相信第二次通知会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呢?
根据通知内容,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发生安全事故而没有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的,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虽然这些处罚措施并不算十分严厉,但如果能够严格执行,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促使企业负责人加大对安全生产的重视,但问题是,如何确保这些规定得到严格的执行。和第一次的通知一样,第二次的通知也没有解决这个问题。
事实上,类似的通知在5年前就有过,但是却一直无法执行。主要负责人如何界定、“同上同下”如何界定、主要负责人“忙”怎么办、谁来监督等问题一个都没有解决,这个通知执行下去,恐怕更新通知的速度比发生矿难的速度还要快。
其实,作出这个通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改变煤矿企业负责人所面临的激励,用“威吓”企业负责人的办法,使企业能够做到安全生产。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其实还可以有更好、更简单、更易行的办法——大幅度提高对矿难事故的赔偿——使安全事故成为企业最不想遇到的的事故。
每一个煤矿企业负责人——不管是国有的还是私人经营的——都不希望发生安全事故,更不希望有矿工因此而失去生命。但是,为了能够完成预定的生产量、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企业利润、为了能够发更大的财或者升更大的官——总之为了更大的利益,他们抱着侥幸的心理,甚至坦然面对可能发生的矿难事故。因为,相对于开足马力、无所顾忌的经营生产,可能发生的矿难事故所带来的损失(主要是赔偿金)不值一提。
企业负责人的这种态度是矿难频发的根源,只有大幅度提高企业对矿难事故的赔偿,改变企业负责人所面对的激励,才能使他们从根本上改变对安全生产的这种侥幸甚至是坦然的态度。
其实,在国务院的这次通知里面,也包括提高工伤事故赔偿标准,即从2011年1月1日起,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但是,这笔补助金不到40万元,对普通家庭可能是不小的一笔钱,对企业利润却不值一提,对解决安全生产也作用不大。事实上,补助金不仅应该包括抚恤金,也应该包括对矿工家属的精神赔偿和对煤矿企业的惩罚性罚款。这些赔偿费用绝不应该是象征性的,也绝不应该连40万元都不到,它一方面应该能够安慰矿工家属物质和精神上的伤痛,另一方面也应该能够使企业不敢忽视安全隐患。
相对于要求领导下井这种既不易实行又无法监督的“高难度”办法,大幅度提高赔偿金可谓简单至极,实行起来也简单的多,但效果却绝对立竿见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