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北京晨报》以“上传黄色小说年轻妈妈受审”为题报道了刘某和丁某在北京东城法院因传播淫秽物品罪受审的消息。刘某是因为上传200多张色情图片,点击量达82万次;丁某是因为上传7篇淫秽小说(其中有自己原创的作品),点击量8万次。二人如果被判罪,我认为问题很大。理由如下:
首先,这个世界上几乎没有什么国家用刑法禁止网络色情,唯一的例外是儿童色情在有些国家会遭到打击。即使打击的对象是儿童色情,也是引起很大争议的事情。例如,美国国会制定过旨在保护儿童的《通信内容端正法》、《儿童在线保护法》等。但是在1996年6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了有史以来第一个有关网络内容规范的判决:以7票对2票裁定《通信内容端正法》违反了保护言论自由的宪法第一修正案。随后,美国最高法院又以5票对4票判决暂缓执行《儿童在线保护法》,认为该法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在美国最高法院看来,那些保护青少年免受网络黄毒侵害的法律,搞不好就会限制成年人的言论和阅读自由。而这是违反宪法精神的。我们中国的宪法中也有“言论自由”的条款,打击网络色情的刑法与这一条款是冲突的。如果中国近期不打算从宪法中取消关于“言论自由”的条款,就要考虑丁某在网上写淫秽小说是不是她的应当受到宪法保护的权利。
其次,食色性也。吃饭和做爱是人的基本需求,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想,这两项权利应当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题中应有之义。色情图片之于做爱就相当于饭馆菜单(有图片的那种)之于吃饭,没有特别加以禁止的道理,就像不能允许吃饭却打击菜单,也没有道理允许做爱却打击色情图片。事实上,尽管60年来一直被写入刑法(犯罪法),人们观看色情品的欲望一点也没有减少,就像他们做爱的欲望一点也没有减少一样。中国人“看黄”的比例比美国人一点不少,反而更高。在并不扫黄的美国,1992年只有41%的男人和16%的女人看过黄;而90年代的一项全国抽样调查表明,仅仅在前12个月里,看过黄的中国成年男性有39.8%,女性有21.6%。在35岁以下人群中,中国青年人看黄的比例超过美国青年20至60个百分点。(详见潘绥铭《当代中国人的性行为与性关系》)
再次,人有追求低级趣味的权利。这个世界上,有相当一批人趣味不高,既不爱听音乐,也不爱看书,甚至不爱看电影,一生只喜欢两件事,就是吃饭和做爱。古话能一传几千年不是没有道理的: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有的人趣味就是这么低(从82万次的点击量看,这种人数量不小),这两件事几乎囊括了他所有的欲望,非常可怜。可是就这么点可怜的欲望你还不让他满足,他看几张图片写点淫秽小说你就把他抓起来判刑罚款,让这些可怜人变得更加可怜,到底对国家对社会对这些可怜人有什么好处呢?
最后,正像公民吃饭并不伤害他人一样,公民做爱在网上看色情品也并不会伤害到他人,他在网上看色情图片写淫秽小说只不过是满足或宣泄了他个人的一点欲望,对他的身心健康有益无害,对社会秩序、对他人的生活也是有益无害的。这就是因为性活动本身对个人、对社会并不是一件坏事,一件能造成伤害的事。它和吸毒不同,按照咱们传统文化的看法,它是一件益寿延年阴阳和合的事情,有人更多地把它当成一种体育活动,有人把它当成促进人际关系和谐的活动,更多的人(能在性活动中获得快感的人)把它当成一件能给人带来快乐的活动,总之,性从根本上讲至少不是一件有害的事,甚至还可以是一件有益的事。
对于一个政府来说,就像吃饭是个民生问题一样,做爱也是一个民生问题。一个好的政府应当尽量满足全体公民的吃饭问题和做爱问题,把这两个问题解决得越好,就越能得到人民的拥护,越能保持社会的稳定。在维稳已经成为政府的当务之急的时候,更要多想办法满足老百姓的这两大需求,别再跟老百姓较这个劲了。